歐盟有關箱包的技術法規介紹
一、歐盟法律體系
1、歐盟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1)歐洲聯盟的基礎條約和后續條約。
(2)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等基礎條約,由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各種條例、指令、決定等法律文件。
(3)不成文形式的歐洲聯盟法。
2、歐盟的技術法規主要是由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各種條例、指令和決定等法律文件構成:
(1)條例(Regulations):《歐洲共同體條約》第189條第2款規定,條例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具有統一的約束力,并在所有成員國直接適用。條例具有基礎條約的實施細則的性質。條例相當于議會通過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員國必須執行,無需變成本國的立法。
(2)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員國將有關立法納入共同體法律的條文,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歐共體法律,實施方法可以自行選擇,一般給成員國一定的時間開始執行,使其變成和成員國的法律。
(3)決定(Decisions):決定是有明確針對對象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與條例有類似的效力,但適用的范圍不同。條例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有約束力,而決定僅指向個別具體、明確的對象。
3、歐盟技術法規可以追溯到《歐共體條約》,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別規定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在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中,指令占有主導地位,歐盟絕大多數的技術法規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只有少數是以條例和決定的形式出現。歐盟目前有關箱包產品的技術法規主要有關于有害化學物質限制和生態標簽的法規。
二、歐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學物質的技術法規
(一)歐盟有關化學有害物質的規定
1、歐盟76/769/EEC《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到目前為止,歐盟針對76/769/EEC 指令進行了多次修訂,不斷增加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配制品,所有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受其限制。自
2、歐盟2002/61/EC 關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
自
3、歐盟2003/03/EC-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藍色素(Blue colourant)的指令歐盟于
市場上銷售和使用該染料對紡織品和皮革進行染色,這種染料應該加入到20002年7月修訂的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76/769/EEC 的的附錄中去。指令要求成員國應該在不遲于2003年12月31日制定適用于該指令的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和管理規章,并從2004年6月30日執行這些規定。對新加入的這種蘭色偶氮染料可分解出的致癌中間體濃度大于質量比的0.1%時不應該投放市場或用做紡織品和皮革的染色。該涉及手提包、皮包或錢包、公文包和頸式掛包等箱包產品,箱包產品中使用的紡織品和皮革材料必須符合指令要求。
4、歐盟1999/51/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五氯苯酚及其酯類物質的指令歐盟1999/51/EC 指令規定市售物質或配制品中物質的質量濃度不可大于或等于0.1%。五氯代苯酚及其酯類的CAS 編號:87-86-5EINECS 和201-778-6.該指令對箱包產品影響有限,因這箱包中的紡織和皮革材料的五氯代苯酚及其酯類嘗試一般不會達到上述*水平。但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瑞士等國家更為苛刻的法規要求將影響到箱包產品。
(1)1993年10月14日,德國政府公布的“化學品法”第五條附錄1中規定,產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鈉及其它所有五氯苯酚化合物的zui大含量不超過5mg/kg。
(2)法國有關紡織品、皮革和類似產品以及毛皮和類似產品的法令中規定,與皮膚接觸的產品限定值為0.5mg/kg,不與皮膚接觸的產品限定值為5mg/kg.
(3)荷蘭PCP 法令(Act on PCP,18.02.94)規定:除食品和飲品,含有超過5mg/kg的商品不允許在荷蘭的領土上銷售或引進荷蘭。對于含有2種或2種以上成分的商品,將分別計算每種成分的五氯苯酚含量。在該法令中,五氯苯酚理解為五氯苯酚及其鹽和酯。
(4)奧地利1991年2月份頒布的五氯苯酚禁令(BGBLNr.58/1991)規定,終端產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鈉鹽及其它五氯苯酚化合物含量超過0.0005%(即5mg/kg)的商品,禁止生產、交易和投入使用。
(5)瑞士的物質法令規定,所有產品和材料中PCP、TeCP 的限定值為10mg/kg.五氯苯酚(PCP)和四氯苯酚(TeCP)是一種防腐劑。可用于棉纖維和羊毛的儲運,又可用于印花漿增稠劑,染整前處理過程中部分被排入廢水,部分殘留在織物上。由于五氯苯酚在天然降解中較為穩定,致使其留在織物上的五氯苯酚其毒性可致癌。紡織品漂洗時使用五氯苯酚排出的廢水會污染環境。因此,在箱包的皮革、紡織面料以及內襯材料上禁用五氯苯酚(PCP)和四氯苯酚(TeCP)進行處理。
5、歐盟91/338/EEC 關于限制生產和使用鎘和鎘化合物的指令
鎘主要來源于印染工藝中使用的部分染料、氧化劑、固化劑、阻燃劑和催化劑及扣子、拉鏈等金屬附件。箱包產品中的紡織材料、人造革、塑料配件等均要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6、歐盟2003/11/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溴或含氮阻燃劑的指令該指令限制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的生產和使用:不允許五溴二苯醚及其衍生物C12H5Br5O 以質量濃度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如果該物質在制品或阻燃劑成分中質量濃度高于0.1%,則該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場不允許八溴二苯醚及其衍生物C12H2Br8O 以質量濃度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如果該物質在制品或阻燃劑成分中質量濃度高于0.1%,則該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場。
7、歐盟82/806/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苯類物質的指令苯廣泛地應用在化工生產中,特別是用作粘合劑的溶劑,苯是無色透明液體,有強烈芳香味;苯可吸入或經皮膚吸收進入人體,如果長期接觸苯對造血系統有損害,引起白細胞、血小板減少,重者出現再生障礙性貧血;少數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發生白血病(以急性粒細胞性為多見)。皮膚損害有脫脂、干燥、皸裂、皮炎。苯 CAS 編號:71-43-2,EINECS 編號:200-753-785;該指令規定當物質或配制品中苯的質量濃度大于或等于0.1%時不可在市場上出售。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膠粘劑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8、歐盟2005/59/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甲苯和三氯代苯的指令甲苯 Toluene CAS 08-88-3.該指令規定不允許用于銷售給公眾使用的粘合劑和噴漆中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
三氯代苯 Trichlorobenzene,CAS 20-82-1.該指令規定不允許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2007年6月15日起實施檢測。有機氯載體,四氯苯和五氯苯在進入環境達到一定數量或濃度后,或在某些條件下,對環境或生物多樣性具有或可能具有即期的或長期的有害影響。滌綸纖維在常溫常壓下采用的是載體法染色,此法所使用的有機氯載體均為有毒物質,各國都已禁用,主要有一氯苯基苯酚、甲基二氯基苯氧基醋酸酯、二氯化苯、三氯化苯等。為此,在印染工藝上不要使用有機氯溶劑,以避免溶劑殘留。